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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买房子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5-10-22 09:22:19 阅读:3341

求真社据悉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很多争议。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明确了夫妻之间签定了借款协议,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,应该是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。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就类似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,法院可以认为借款协议有效,按照协议来进行处理。
  案例:食品公司林总的太太出资四百多万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屋,零九年儿子结婚了,并且住在这个房子里面。儿子背着父母把妻子名字给加上去,过了三年夫妻两人吵架,准备离婚,但是对房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。
  首先,房子是结婚之前买的,登记在个人名下,而且是父母出全资购买的,是父母对子女的一个赠与,是个人的婚前财产。如果是结婚之后,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,那么写的是双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是写了一方的名字,而且父母是出全资,也是个人财产。
  求真社再阐述一下。
  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出了全款给孩子买房,写的是自己的儿子的名字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。即使婚后买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男方的个人财产。如果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的子女名下,因为双方父母都有出资,这种情况是夫妻的共同财产,属于按份共有,即谁的父母出钱多,谁就份额就大一些。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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